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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微博是不是一件危险的活

发布时间:2020-02-03 08:56:08 阅读: 来源:起重钳厂家

安徽砀山县公安局29日晚间发布了一条微博,对一位名叫于和玉的网民致歉。事情的起因是,前几天,砀山县境内发生一起车祸,造成10人死亡,5人受伤。于和玉将这个信息在自己的微博上发了出去,可是他说事故造成16人死亡,多报了死亡人数。于是,砀山县公安局认为于和玉在造谣,将他抓捕后处以行政拘留5日。但是,还在于和玉关着的时候,公安方面就意识到自己这个行动有点过火了,对于和玉的处罚过重了,于是撤销了这个处罚决定,并且向他和他的家属致歉。(8月30日《南方都市报》)

目前,公安方面加强了对微博谣言的打击力度,什么秦火火、周禄宝、傅学胜,一个个曾经在网络上牛叉一时的微博大V因为触犯法律,都被公安部门抓捕。在这种背景下,安徽砀山县将一位微博报道出现了差错的网民抓捕,似乎有充分的理由。而在其后又认识到自己存在执法错误并及时纠错,这是需要勇气的。

就于和玉发的这条微博来看,他确实出现了差错,明明只死了10个人,他却说是16个人,并且通过微博将这个错误的信息传播了出去。很显然,这会给当地政府的信息发布带来被动。

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是,于和玉所从事的行为是一种信息传播。说到信息传播,现在有种意见认为这是新闻记者的职能,似乎没有取得这一身份的人就不能干这种事。其实这是一种严重的误解,信息传播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新闻记者只不过是现代社会职业分工细密化背景之下所产生的一种专门职业,但是这并不能剥夺其他没有担任新闻记者的人从事信息传播的权利。现在,社会对新闻记者的信息传播权都很尊重,政府还要求保证新闻记者的采访权,其实这体现的是对公民信息知情权的尊重和保障,而不是对担任了新闻记者职业的自然人的尊重和保障。只不过,由于专业新闻记者的传播渠道通常运用的是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介,而新闻记者以外的人虽然也可运用这样的渠道,但毕竟很不方便,在网络这一新兴传播工具出现以后,利用博客、微博、微信这种自媒体工具传播信息,就成了非职业化的信息传播者的一种自然选择。

但是,不管是新闻记者传统的在报纸、电视、广播上的新闻传播,还是网民在网络上的新闻传播,都会出现差错。网络由于直接控制在传播人手中,缺少了像传统新闻媒体那样的后台整理,因此出现差错的几率可能更高。对于传统的新闻传播的差错,我们一般都会原谅,不原谅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媒体可以通过后续的新闻报道进行纠正,或者直接进行更正,很少引起公安力量的介入。既然如此,对于微博在进行新闻传播时出现的差错,同样应该持这样的态度,有关方面可以督促其进行纠错,而不应该动辄用公安力量来抓人。否则,微博就成了一件危险的活,发展下去,这一新兴的自媒体工具就会夭折。

正是在这一点上,我要对砀山县公安及时纠正自己的执法错误给予充分的肯定。微博在新闻传播上的快捷,改变了人们接受新闻的习惯方式,甚至现在一些传统媒体也惯于从微博上采撷新闻线索,它的兴起弥补了传统媒体由于种种条件限制所产生的不足。当然,现在出现了一些人利用微博造谣传谣以达到不可告人的个人目的的倾向,确实需要法律的介入。但是,这种故意的造谣传谣和在微博传播上可能出现的差错是两回事,如果将一些不小心犯下的差错也当做造谣来加以惩处,就很容易越过法律的边界,侵犯公民本应受法律保护的自由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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